2017年8月14日 星期一

女公關遭輪奸案~3男改控非禮 (聯合晚報)





















對於新加坡的司法,我確實是摸不著頭腦!

明明是強姦,“家私頭”都直搗黃龍了,怎麼會演變成用手非禮呢?

會不會以後的各類刑事罪,都能用錢擺平?

非禮或強姦已經是刑事罪,為何還能賠錢了事?

女的收錢,是不是也構成賣淫罪呢?

如果沒有構成強姦,那麼就是女主角在報假案了,是不是也該負上法律責任呢?

你們說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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